招生简章

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章程

2018年12月17日   浏览量:2241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 一章 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

生,结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有关春季高考

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开

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40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 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成立于 2006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

财经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独立学院模式和机制合作

建立的一所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方之一的天津财经大学系

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五所财经大学之一;另一举办方广东珠江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校区占地

面积 900 亩,基础设施完备,图书馆、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语音

室、专业实验室等一应俱全;另建有标准田径运动场、体育馆、乒乓

球室、健身房及足、篮、排、网球场等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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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章 招生 招生机构 机构

第四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

程监督,领导小组在监察处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考生和

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

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 三章 章 招生 招生 计划及收 费标准 准

第七条 珠江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

和社会需求,制订 2017年天津市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

布。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2017 年天津市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或登

录天津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和珠江学院招生网站。

第八条 学费标准:管理学类专业 15000元/生/年,艺术学类专业

21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

津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珠江学院下发的 2017 年新生报

到手册。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 四章 章 录取 录取规则 规则

第九条 珠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

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

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

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

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院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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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序,以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

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

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

院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

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

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

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

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

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安排专业时依据含有加分的投

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凡报考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珠江学院音乐类专业

测试,取得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录取过程中,学校在专业测

试合格的基础上,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以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

力考试总成绩为依据,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

珠江学院 2017 年春季高考音乐类专业测试的相关安排请查看珠

江学院招生网站公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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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珠江学院部分招生专业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

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珠江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

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条 已 已 被 我校 通 过 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如 符合 秋季普

通高考报名条件 且 报名 参加 考试,只能报考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二批 批 A

阶段及以 上 批次 的 志愿 。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春季考试招生同时

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注册时,只保留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录

取资格,春季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五章 第五章 复 复 试与复查 复查

第十九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艺术类考生在入学报到前,学院按照招

生政策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并按照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考试;对复

查不合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第六章 后续 后续 管理 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

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

日常管理规定》、《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

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珠江学院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课程、适时调整教学内

容、积极改革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

质和能力。尤其注重学生英语实际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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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

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珠江学院设有覆盖面

达 20%以上的多种形式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

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7 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春季

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

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年天津财经大

学珠江学院有关春季高考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

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咨询人

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zhujiang.tjufe.edu.cn

E-mail:zhujiangzhaoban@163.com

电话:022-22410821 22412000 传真:022-22410821 22410864

邮编:30181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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