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9年春季本科招生章程

2019年08月03日   浏览量:469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代码:13898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18年面向天津市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我院2018年春季本科招生专业和计划详见《2018年天津市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或登录天津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和我校网站(http://tj.ustb.edu.cn)。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我院按照天津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物流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生、年,其他专业16000/生、年;住宿费1500/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8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学院在接到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已被我院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可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设有学生受益面达30%以上的奖(助)学金,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

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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